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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枫接受法制晚报采访:代签合同无效 单位自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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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法制晚报 阅读:1

    ●案件回放●
    精明能干的刘女士从1993年开始就在一家国际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并从一名普通的职员升任市场部经理。
    2006年12月31日是她的合同到期日。这一天,该公司在没有通知刘女士,也未得到刘女士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径自安排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主管郭某代她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代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到了 2008年 12月 31日,该公司向刘女士发送了一份电子邮件,称双方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并要求刘女士进行工作交接,公司支付她21431元的经济补偿。
    刘女士无奈之下离开公司,在2009年1月1日之后未上班。但刘女士认为,公司不能终止合同,而应当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年1月9日,该公司又下发了一份通知,提出再向刘女士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一次性贡献津贴10万元和未休年假的补偿32012.5元。
    但公司提出公司支付这些补偿后,刘女士就不能再提起仲裁。
    对于这种明显不合理的补偿方案,刘女士没有同意。
    2009年2月18日,刘女士向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刘女士一次性贡献津贴10万元及2008年度奖金10715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和刘女士均不服,向怀柔区法院提起诉讼。怀柔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未签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责任,判决公司支付刘女士一次性贡献津贴10万元及2008年度奖金1071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单位找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单位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是否合法?
    3.双方之间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

    ●律师观点
    单位代签合同 职工不知情无效

    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枫律师认为,某国际有限公司找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对刘女士无效。因为该合同非刘女士本人亲自签署,也不是刘女士授权签署,对于刘女士没有约束力。
    另外,签订劳动合同是单位的义务,不能因刘女士是管理人员而转移或减轻公司的法定义务。有劳动合同,才称得上终止,而刘女士在最后一年根本没有劳动合同,因此谈不上终止。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实际上属于解除劳动关系。
工作已满10年 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单方解除了与刘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这种解除行为违法,刘女士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
    该公司与刘女士之间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看两个方面。
    首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满10年后,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女士在该公司工作已超过10年。
    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立即与员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该公司应与刘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逾一个月不签约 单位付双倍工资
    公司人力资源主管代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视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律师提示
    不签合同单位损失大

    对于单位来说,应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在一个月之内不签劳动合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超出一个月仍未签署,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员工来说,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超过一个月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双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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