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不少地方的工人工资过低,加班费、奖金、劳保福利等更是难以得到保障。面对此,强化和完善“协商”机制当然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但对于企业工资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等,也不宜全都指望协商来解决。
前不久,由于工资太低,本田公司的中国工人在多次与资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开始停工。尽管最后待遇有所提高,但带头停工的工人遭到本田公司的辞退。这一举动明确无误地传递出这样一种信号:谁组织工人跟企业谈条件,谁就面临失业的危险。可见有些事的协商,其作用也终究是有限的。
事实上,如果很多问题都要通过工人自己组织起来去协商解决,那还需要官方的那么多部门干什么。其实劳动者有些法定的权益,并不需要依靠协商来实现。比如加班工资,《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加班工资与劳动者基本薪酬虽有联系,但毕竟不是一码事。后者可通过协商来争取劳动者权益最大化,而前者却没有必要协商——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就成了。
如果企业不执行,有关部门就有责任通过行政、法律的手段来强迫企业执行。然而我们看到,职工的加班工资也被纳入到协商范围内了。还有补贴,诸如防暑降温补贴等,有关条例已经几十年没改了。如果不修改规定,工人又依据什么标准来协商提高补贴的待遇呢?所以我们认为,只有公共管理者也强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才能让工人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等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