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数年之久的“曲乐恒状告辽足案”终于有了结果。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定,原辽宁足球队队员曲乐恒与辽宁足球俱乐部间存在劳动关系,且需保留劳动关系,辽足需支付曲乐恒各项赔偿共计291万元,其中,辽足需每月支付给曲乐恒伤残津贴6355.2元至满20年。
曲乐恒今年33岁,10年前,他身披7号球衣代表辽宁队参加中国足协超霸杯赛,并凭借3个进球帮助球队以4比2完胜山东队夺冠。然而此后的一次车祸,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
工伤认定耗费近10年
2000年1月,曲乐恒与辽宁足球俱乐部签订了《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聘用期为一年。2000年4月26日晚,曲乐恒与队友张玉宁、王刚在开车外出吃饭归队途中发生车祸,曲乐恒下肢瘫痪。随后,曲乐恒将张玉宁告上法庭。2004年11月22日,“曲张车祸案”进行了二审判决,法院宣判张玉宁赔偿曲乐恒234万余元。张玉宁召开了媒体见面会,向曲乐恒说出“对不起”,并表示已将全部赔偿款付清。
2001年1月,辽足俱乐部出文,认定曲乐恒不是工伤。同年2月,曲乐恒向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辽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2005年7月,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书,对曲乐恒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2005年8月,曲乐恒向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该部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决。随后,曲乐恒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告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达了受理工伤申请通知书。2008年7月,原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曲乐恒构成工伤。
漫漫官司路初见端倪
据悉,曲乐恒在履行完工伤认定法律程序后,即向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提出诉讼,以“自己经鉴定已构成二级残疾”等为由,请求判令辽足俱乐部履行劳动合同,给予赔偿以及必要的生活保障。
法院认为,曲乐恒与辽足俱乐部签订的《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现曲乐恒经鉴定已构成工伤二级残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辽足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对此,曲乐恒表示:“我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在结果出来了,我胜诉了,但这是拿我这辈子换的。”
赔偿291万元令双方都不能接受
曲乐恒:我还要上诉
法院一审判定曲乐恒胜诉,但对于这个结果,辽足俱乐部和曲乐恒方面都不是很满意。
辽足:股权变更不应负责
辽足俱乐部的一位高层人士表示:“我们肯定会申诉,这个结果我们不能接受。”辽足俱乐部一直全权委托专门的律师处理此事,在辽足看来,当年发生的事情,不能由已经完成股权变更的现在的俱乐部来承担。“据我们了解,当年的辽足俱乐部已经拿出了一部分钱。当年的债务由我们买单,这说不过去啊。所以,我们对判决结果是不能接受的,下一步我们肯定会申诉,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辽足俱乐部的一位官员表示。
曲乐恒:一审存重大错误
一审结果出炉后,多年来刻意低调的曲乐恒又要重新面对媒体。昨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曲乐恒思考良久,最后给出了三点声明:“第一,我以后还将像原来那样过自己的生活,不想因为这个官司在媒体上过多讲话打嘴仗;第二,我胜诉了,相关的消息已经出来了,但我不知道这是否我代理律师的表态;第三,在劳动争议纠纷的数额上,正常程序是:先支付我60万元,然后每个月包括护理费在内再支付6000多元。”
曲乐恒最后表示:“我还将上诉,因为一审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重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