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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制走向应融入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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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晓城  来源:南方网 阅读:1

  摘要: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按照现有规定,深圳雇员的合同每一个雇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最多可以续签2次,每一续签的合同期不得超过3年。这也就意味着,两年之后,首批深圳雇员将迎来最后一个聘期的最后一年,将不得不面临着“依法下岗”的命运。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按照现有规定,深圳雇员的合同每一个雇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最多可以续签2次,每一续签的合同期不得超过3年。这也就意味着,两年之后,首批深圳雇员将迎来最后一个聘期的最后一年,将不得不面临着“依法下岗”的命运。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满十年的员工可以享受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待遇。现在的问题是,让雇员期满走人,不仅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规定,而且可以实现对《劳动合同法》的规避,深圳雇员制到底该何去何从?
  单拿法律条文来对照,依照当初的约定确实是“合法路径”,但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有其所奉行的价值准则,价值是人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应该承认,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滞后性的特点。那么,作为公权力主体应当正确领会立法原意,从规则的外部环境中去寻找规则可能的意蕴,回应社会生活对裁决实质正义的需求,选择对相对人有利的解释和适用法律,而不是从利己出发,一味地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公法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任务是在极度失衡的劳资关系现状下,对劳动者的权利给予强制性倾斜性保护,不能仅仅依靠立法来表达权利,更需要靠执法来落实权利。在雇员制实施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该法条背后的价值理念,尤其对于较长时期的雇用,应尽可能给予劳动者最大限度的保护。考虑深圳雇员制实施于2004年,而劳动合同法出台于2007年,按照前文服从后文的法理,雇员制的改革和发展应当融入《劳动合同法》的思想。相反,如果借《劳动合同法》实现私利目的,作出看似公正而实质不公正的选择,那么,在以权力本位为特征的价值体系中,法律就被当作“趋利避害”的工具,法律就会丧失其灵魂和良知。
  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雇员制的修改和完善一定要慎之又慎,既要制定出有亲和力的规定,又要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法治的最高境界就是良法被执行,而且公平公正的精神充溢其中,民众才会在潜移默化中形成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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