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媒体聚焦 >> 梁枫接受法制晚报采访:章子怡巨幅海报遭泼墨,是否侵犯名誉权
梁枫接受法制晚报采访:章子怡巨幅海报遭泼墨,是否侵犯名誉权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杨京瑞  来源:法制晚报 阅读:1

章子怡巨幅海报被人泼墨 由此引发其私生活曝光 律师认为——

              泼墨行为 不宜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新闻点击
    章子怡巨幅海报被人泼墨事件日前又爆出一则 “猛料”,一名叫赵欣瑜的名媛接受了某周刊采访,否认自己是泼墨事件的始作俑者,称章子怡被泼墨是因为其与已婚富商有财色纠纷。
    赵欣瑜披露了章子怡与上海富商A先生的交往细节,说泼墨事件其实并非由她主使。
    据该周刊报道,在2008年一次慈善活动上,赵欣瑜给章子怡介绍认识了上海富商A先生。过了没多久,章子怡和这位已有家室的富商就有了更深层次的关系。A先生送给章子怡好多珠宝首饰,仅一条蒂凡尼的项链就上千万元。
    2009年,两人的关系被A先生的老婆发现。章子怡由此对赵欣瑜产生误解,认为他们之间的事是赵欣瑜透露给A先生老婆的。赵欣瑜说,自己也无法确定泼墨事件是否和她们之间的矛盾有关。
    也有圈内人士称,泼墨事件是一起彻头彻尾的炒作,是有人在整章子怡。
章子怡就该周刊所刊登的内容通过律师发表声明,称报道纯属谣言,严重侵害了她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在去年12月下旬,风传张曼玉和男友在北京某酒店订婚,大批娱记闻讯赶去蹲守,正巧拍到若干不明身份的男人对章子怡的广告海报泼墨汁。

    法律看点
    1、给章子怡的巨幅海报泼墨的人要承担什么责任?章子怡维权可以索赔哪些损失?
    2、该周刊根据赵欣瑜的叙述刊登涉及章子怡与他人交往的文章是否属于侵犯隐私权?其他媒体转载是否侵权?

    法律解读
    往海报上泼墨 不宜认定侵犯名誉权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枫律师认为,泼墨事件主要涉及的是名誉权和隐私权的问题,更准确地来说,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问题。
    往章子怡的巨幅海报上泼墨,虽然由此引出了一系列关于章子怡的隐私话题,但泼墨人本身的行为并不能直接认定侵犯章子怡的名誉权或者其他权利。这是因为,虽然往章子怡巨幅海报泼墨,给章子怡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但并不能因此认定这一行为导致了章子怡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单从泼墨这一行为来看,从其社会危害效果以及对章子怡名誉的影响来看,很难说泼墨人的行为侵害了章子怡的名誉权。
    这是因为,根据现行规定,对于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斜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梁枫律师解释,近年来,公民隐私权意识逐渐提高,但在现实的法律背景下,公民的隐私权还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则第一次明确将“隐私权”列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也就是说,在2010年7月1日前,隐私权案件一般按照名誉权案件处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隐私权将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何为隐私权,何种行为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自己的出身、年龄、学历、经历、健康状况、私人癖好等,属于私人信息,但对于公众人物,他们的私人信息一般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他们的私人信息中与其事业直接相关的,一般不属于隐私范围。其他与事业无关的信息,同样受到隐私权的保护,不得非法窃取和披露。
    梁枫律师认为,一般来讲,公众人物的隐私范畴要比普通公民小得多。由于章子怡作为知名影星,其部分个人信息往往是社会公众感兴趣的内容。因此,赵欣瑜所叙述的有关章子怡的内容,以及某周刊根据赵欣瑜的叙述刊登涉及章子怡与他人交往的文章,如果属实,即使系章子怡的私人信息,也不应认定为侵犯隐私权。当然,如果内容不属实,赵欣瑜及某周刊就可能会面临承担侵害章子怡名誉权的风险。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梁枫律师网-梁枫律师工作室

网站备案编号:京ICP备06051500